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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89098/2023-8705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188金宝博 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7-2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188金宝博 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建政规发〔2021〕2号 关 键 词:    章 救助;救助;救助对象;低保标准;街道;急难;民政局;支出;困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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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88金宝博 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188金宝博 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188金宝博 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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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

188金宝博 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临时救助工作,增强救助时效性、规范性,有效解决辖区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助〔201814号)和《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宁政规字〔20161号),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区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无力自救或自救能力不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补充性救助。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或个人。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坚持适度救助,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都能按规定得到相应救助。(二)及时救助。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摆脱暂时困境。(三)多元参与。坚持家庭自救、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有机结合,整合救助资源,着力解决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四)公开公正。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按照困难类别及其抵御风险能力具体分为六类(参见附件2):

第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三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监护缺失或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困境儿童;

第四类对象,除一、二、三类以外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188金宝博 户籍人口;

第五类对象,持有《江苏省居住证》登记居住地在188金宝博 且困难发生在188金宝博 的人员;

第六类对象,暂时性困难发生在188金宝博 的其他人员(流动人口或外籍人员)。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特指暂时难以明确责任或责任方无赔付能力又无法及时申请到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下同)、溺水、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性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突发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因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救助。

(二)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由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困难救助和急难型困难救助。

第七条支出型困难救助是指对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进行临时救助。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因治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突然增加或因家庭成员中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教育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致使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二)已享受政府相关专项救助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孤儿、困境儿童、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等群体,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过大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

第八条急难型困难救助是指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进行临时救助。有以下紧急情形之一,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因突发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因刑满释放、社区矫正、戒毒等情形暂时无法就业且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或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四)在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人员供养等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第九条 家庭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按规定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拒绝授权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家庭人口变动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与材料的;

(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关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家庭财产等方面的规定,参照《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和省、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相关规定范围,但因特殊情形确需救助的,经一事一议(详见附件3,下同)方式研究决定。

(五)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自付费用。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系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费用支出。

第四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存在多种刚性支出的,可在一次救助中分类计算,合并救助。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实行分层分类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以困难持续时间,并参照南京市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单位计算,一般不低于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连续12个月内对同一家庭或个人实施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支出型救助标准(参见附件1):

(一)因病支出救助。因疾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住院和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之后,个人自付费用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1.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申请对象12个月内自付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在0.1万元(含)-1万元(不含)的,按自付医疗费用总额的40%予以救助;自付医疗费用在1万元(含)-2万元(不含)的,按自付医疗费用总额的50%予以救助;自付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5万元(不含)的,按自付医疗费用总额的60%予以救助;自付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按自付医疗费用总额的7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2.第三类救助对象。相关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仍有不足的,通过临时救助对医保范围内费用全额兜底救助。医保范围外个人自付费用参照第一、二类救助对象标准执行。

3.第四、五类救助对象。

1)申请对象自付医疗费用支出超过该支出发生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低保标准给予3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救助金=低保标准×家庭人数×3

2)申请对象自付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该支出发生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但该支出发生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支出后的月人均数低于低保标准的,按照低保标准给予2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救助金=低保标准×家庭人数×2

3)申请对象自付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该支出发生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但该支出发生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支出后的月人均数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按照低保标准给予1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救助金=低保标准×家庭人数×1

(二)教育支出救助。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军校生、留学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本条仅适用于第一、二类对象、孤儿和监护缺失或监护无力的困境儿童。

1.低保家庭子女、孤儿、监护缺失或监护无力的困境儿童考上全日制本科、大专入学后的第二学年(第一学年享受圆梦行动助学金)开始到最后一个学年,每学年凭学生证及在学情况说明,分别给予30002000元的救助;

2.低保边缘家庭子女考上全日制本科、大专入学后的第二学年(第一学年享受圆梦行动助学金)开始到最后一个学年,每学年凭学生证及在学情况说明,分别给予20001000元的救助。

(三)基本生活支出救助。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一般不低于1/3低保标准,但不高于3倍低保标准。

1.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因基本生活费用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凭相关费用单据按50%给予救助,人均救助一般不超过2倍低保标准。

2.第三类救助对象因基本生活费用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凭相关费用单据按70%给予救助,人均救助一般不超过2倍低保标准。

3.第四、五类救助对象申请基本生活支出救助,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提供的6个月内基本生活支出费用单据总额超过前3个月家庭总收入,凭相关费用单据按40%给予救助,人均救助一般不超过3倍低保标准。

上述各类支出在计算时应扣除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理赔部分和通过政府、社会等各种渠道获得的减免、资助、救助、捐赠等,只计算申请人实际负担部分。

以上各类救助标准的上限如遇特殊情形仍无法帮助脱困,需增加救助额度的,经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但临时救助金额不得高于个人实际自付支出费用。

第十三条急难型救助。对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程度实施分档救助,分别按1-12个月低保标准给予救助。急难程度较轻的,即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轻微意外伤害或家庭经济损失在2万元(含)以上的,一般按不高于3倍低保标准紧急救助;急难程度稍重的,即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较重意外伤害或家庭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以上的,一般按不高于6倍低保标准紧急救助;急难程度严重的,即因人身意外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因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财产巨大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按不高于12倍低保标准紧急救助。

1.第一、二、四类救助对象,急难较轻的,分别按低保标准的321倍,给予一次性救助;急难稍重的,分别按低保标准的654倍,给予一次性救助;急难严重的,分别按低保标准的12108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2.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特困供养人员及孤儿、困境儿童有关规定执行。

3.第五类救助对象,按急难程度情形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个月或3个月或6个月低保标准的紧急救助金。

4.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严重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第五、六类救助对象,按不高于低保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紧急救助金额不高于实际损失金额,救助后若再申请其他相关民政救助时,需扣除紧急救助所支付的费用。

以上救助标准的上限如遇特殊情形仍无法帮助脱困,经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发放实物及提供服务为辅,转介救助为重要补充。临时救助主要以货币形式进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由街道视情发放实物。临时救助发放现金的,一般应当有受助人领取签字,受助人确实无法签字的,应当有至少2名相关证明人签字;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应当发放到受助人的银行卡(折)上。救助金额较大、困难可能持续时间较长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在区民政局及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由区财政按每个社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预拨到区民政局,再由区民政局拨付至各街道,临时救助事项审批后,其救助金从备用金直接支出,街道按实际支出情况定期与区民政局结算。情况紧急、确有必要时(主要指急难型救助对象)也可直接发放现金(需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由街道统一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方式予以救助。对于街道统一发放实物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街道、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服务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对象具体需求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六条家庭或个人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按以下程序予以救助并提供相应材料(一般程序):

(一)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只需提供一表,即《188金宝博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详见附件4,下同);

(二)其他对象需提供一证一表一书,即:

1.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或居住证);

2.《188金宝博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3.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三)救助程序:

1.申请:188金宝博 户籍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南京市户籍但持有居住证的,向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应当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

3.审核: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电话信函、信息采集等方式,并运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完成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调查核实工作,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可结合实际组织民主评议,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的精准性。

4.事前公示:街道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户籍地(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在现居住地)的街道和社区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含救助对象的家庭基本信息、收入和财产情况、困难情形、拟救助金额、公示时间、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5.审批、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街道初步确定救助金额和方式,根据审批权限报请审批程序。

街道审批:救助金额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含2倍),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及时完成拨付手续,并报区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在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经街道初审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给予临时救助,并由街道及时完成拨付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委托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必须载明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事由(申请教育支出的需提供相关人员学生证及在校学习说明、造成家庭重大支出困难的情况说明等)、救助金额等,必须有经办人、审批(审核)人签字和审批(审核)单位盖章。如遇特殊情况,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6.事后公示:经审批获得临时救助的救助对象情况,统一由街道定期在申请人户籍地(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在现居住地)的街道和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含救助对象、困难情形、救助金额、公示时间、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完善急诊救助快速响应机制,提高救助的时效性、针对性,畅通救急难渠道,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健全先行救助机制。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等审核审批程序,按照现场调查核实、评估急难程度、掌握家庭情况、街道初审上报、直接实施救助、事后补登信息的程序予以先行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街道应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建立绿色救助通道制度。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无支付能力放弃治疗的,或者救助对象无能力缴付住院押金的,可启动绿色救助通道,由区民政局会同街道救助经办机构现场调查核实、会商,并填写《188金宝博 绿色救助通道申请审批表》,根据疾病情形和程度,分别按1-6个月低保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困难救助金或垫付住院押金,然后按程序补齐相关手续。

简化救助申请手续。第一、二、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重点核实其基本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尽可能压缩办理时限;第四、五、六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参照《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和省、市有关社会救助申请规定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由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不能亲自提交的,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申请,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无法办理委托手续的,由社区居委会代为申请。

第十九条各街道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批发放的临时救助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并在市民政局规定的上报比对截止日期前1个工作日,将辖区内本月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人员信息上传至相关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对遭受重大伤害、财产损失巨大、医疗支出超过规定申请限额,以及发生其他超出临时救助条件、范围情况的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分别由街道、区民政局牵头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及时妥善给予救助。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街道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制度,全面规范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及时将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致贫致困原因、民主评议、一事一议、审核审批表等原始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各项材料完整、齐全、有效,做到一户一档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主动发现和及时救助困难群众机制。区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行首次发现负责制,各司其职,联动协作,主动发现并做好困难人员的救助工作。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依托网格化社区治理体系,结合各类上门调查和登记工作,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求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临时救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做好全区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临时救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指导、督促、配合区民政局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区司法局、教育局、人社局、房产局、卫健委、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实施的相关救助信息,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配合做好有关信息协查工作,并根据自身职责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建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及时将救助线索通报区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区民政部门做好相关救助工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区总工会、团区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并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关爱慰问帮扶救助工作。

街道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社区居委会要全面精准掌握辖区困难群众情况,做好相关救助政策宣传和救助资源链接工作,并协助街道开展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自身优势,通过捐赠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充分利用福彩公益行、爱心企业(组织)一对一结对、圆梦行动助学、慈善超市关爱帮扶等慈善救助平台,承接政府救助之后的转介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持续救助。

区民政局和街道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结算的流程,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开展入户调查、现场帮扶、政策宣讲、代办帮办等服务,协助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民政局和街道应主动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设立咨询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如接到投诉、举报,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申请临时救助的,予以警告,并纳入社会救助黑名单;已获得临时救助的,责令退回临时救助款物,并由所在社区和街道备案,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经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单位根据规定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临时救助申请人,应当根据致困原因书面声明相应的家庭人口、赡(抚、扶)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开展入户调查或信息核查,对申请对象实际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进行核实。申请对象不如实声明家庭相关情况,民政部门在穷尽现有调查手段未能发现导致错救的,属于客观偏差,不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184日起实施。

附件1

188金宝博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参考

序号

救助类别

适用   对象

支出救助范围

救助标准

救助次数

1

因病支出救助

第一类第二类

12个月内自付医疗费用在0.1万元(含)-1万元(不含)的

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40%予以救助

12个月内不超过2

12个月内自付医疗费用在1万元(含)-2万元(不含)的

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50%予以救助

12个月内不超过2

12个月内自付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5万元(不含)的

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60%予以救助

12个月内不超过2

12个月内自付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

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7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12个月内不超过2

第三类

个人支出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仍有不足的,通过临时救助对医保范围内费用全额兜底救助。医保范围外个人自付费用参照第一、二类救助对象标准执行。

12个月内不超过2

第四类第五类

自付医疗费用支出超过该支出发生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的

低保标准×家庭人数×3

12个月内不超过2

自付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该支出发生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但该支出发生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支出后的月人均数低于低保标准的

低保标准×家庭人数×2

12个月内不超过2

自付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该支出发生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但该支出发生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支出后的月人均数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

低保标准×家庭人数×1

12个月内不超过2

2

教育支出救助

第一类第三类

全日制本科,入学后第二年至最后一学年

3000/每人/每学年

一年一次

全日制专科,入学后第二年至最后一学年

2000/每人/每学年

一年一次

第二类

全日制本科,入学后第二年至最后一学年

2000/每人/每学年

一年一次

全日制专科,入学后第二年至最后一学年

1000/每人/每学年

一年一次

3

基本生活支出救助

第一类第二类

基本生活费用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凭相关费用单据按50%给予救助,人均救助不得超过2倍低保标准

12个月内不超过2

第三类

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增加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凭相关费用单据按70%给予救助,人均救助不得超过2倍低保标准

12个月内不超过2

第四类第五类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提供的6个月内基本生活支出费用单据总额超过前3个月家庭总收入

凭相关费用单据按40%给予救助,人均救助人均不得超过3倍低保标准

12个月内不超过2


附件2

临时救助对象类别分类及认定

序号

人员类别

人员认定

临时救助认定标准

1

第一类

低保家庭

民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认定

2

第二类

低保边缘家庭

民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认定

3

第三类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监护缺失或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困境儿童

民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认定

4

第四类

除第一、第二、第三类以外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188金宝博 户籍人口

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

第五类

持有《江苏省居住证》登记居住地在188金宝博 且困难发生在188金宝博 的人员

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

第六类

暂时性困难发生在188金宝博 的其他人员(流动人口或外籍人员)

市、区政府规定的人员

说明

第一、二、三类对象不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比对,第四、五、六类对象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比对


附件3

188金宝博 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精准化兜底保障水平,妥善处理特殊疑难案例,切实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特制订188金宝博 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规则如下。

一、一事一议范围

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存在的规定不明确、理解有歧义及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特别是对存在实际困难,在某些条件上不符合现有政策要求并有可能突破现有政策,需通过集体会商的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做出系统性分析和研判,形成集体决策意见。有下列情形的,可开展一事一议

1. 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规定不明确,或者对政策理解有歧义,难以把握的典型案例;

2. 遭遇特殊困难,不符合现有政策个别条款,但若不予救助可能会产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

3. 通过正常工作流程无法办理但实际生活确实困难,周围群众反映强烈,若不予救助可能会引起舆论争议的案例;

4. 纳入区领导现场接访接待事项的;

5. 街道、社区认为需要纳入一事一议的。

二、一事一议内容及构成

1. 主要内容。一事一议的主要内容是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金额的确定、救助期限的认定等。包括申请特困、低保、低保边缘、临时救助、低收入认定等救助的疑难案例。

2. 基本构成。一事一议分街道和区级两个层级。街道层面一事一议主要由街道分管领导、民政办负责人、所在社区负责人、街道和社区具体负责救助工作人员及熟悉申请人家庭状况的周围邻居等人员组成。区级层面的一事一议主要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救助科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相关领导及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派驻纪检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

三、一事一议工作流程

纳入一事一议的案例,必须由街道先行入户走访核查并开展信息比对,掌握申请人家庭实际状况,收集齐必要的申报资料,并经过社区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后进行。

1. 街道需纳入一事一议的,由街道分管领导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商讨研究,并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商讨之前由民政办负责人详细介绍申请人家庭具体情况,入户走访了解的情况和信息比对结果,充分说明纳入一事一议的事实和理由。参加商讨的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阐述建议救助或不予救助的事实、理由。个人发表意见后可以开展集体辩论,重点从给予救助和不予救助两个方面分析、研判可能对申请人造成的影响、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等。集体辩论后若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可以进行举手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议事结果。一事一议结果建议救助的经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后按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上报区民政局审批或备案,街道将议事记录和结果作为申报资料存入户档。

2. 区民政局需纳入一事一议的,必须经街道先行开展一事一议,并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入户走访,掌握和了解申请人家庭实际状况后进行。一事一议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会商,并指定专人进行记录。会商之前由社会救助科负责人具体介绍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信息比对结果,入户走访情况及街道一事一议情况,说明纳入议事的理由。参加会商的人员可各自发表意见,也可以进行辩论。会商后形成统一意见的,经区民政局集体研究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核,该意见可直接作为审批依据,区民政局将议事记录和结果存入户档,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会商后若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由区民政局负责将会商意见整理后,报区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机制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制度性、政策性问题上报市民政局给予指导。

四、一事一议监督管理

1. 街道要将一事一议作为提升社会救助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要在全面掌握和了解申请人家庭实际状况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托底保障,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2. 加强对一事一议的宣传,督促街道、社区做好对重点人群的排查摸底,畅通信息互通渠道,对需要救助的人员做到早发现、早介入。

3. 加强对街道、社区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全面提高业务能力和评议水平,提升评议的精准度。

4. 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救助的,相关街道、社区要重点关注,做好动态监管和跟踪服务。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跟进调整。对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惩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社会救助一事一议记录表(街道)

召集人


记录人


议事代表名


申请人


申请人身份证号


申请救助类别


申请人家庭主要情况以及走访比对等情


议事缘由


主要评议意


议事结果


议事代表签


街道意见








社会救助一事一议记录表(区民政局)

召集人


记录人


议事代表名


申请人


申请人身份证号


申请救助类别


申请人家庭主要情况及区民政局走访核查情况


街道一事一议主要情


主要评议意


评议结果


评议代表签


区民政局集体研究意








附件4

编号:街道临救字(      )    

188金宝博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人: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所属街道:

申请时间:

188金宝博 民政局监制


填表说明

1.“申请人类别

第一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三类人员:特困供养、孤儿、父母监护缺失或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困境儿童;

第四类人员:除一类、二类、三类人员以外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188金宝博 户籍人员;

第五类人员:持有《江苏省居住证》登记居住地在188金宝博 且困难情形发生在188金宝博 的人员;

第六类人员:居住在188金宝博 且困难情形发生在188金宝博 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情形的家庭或个人。

2.本申请审核审批表个人申请部分由申请人本人填写,调查审核审批部分由社区、街道及民政局分别填写。

3.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员申请审批材料包含:有关费用单据、学生证或学校在学说明,由街道或社区出具的享受民政救助服务对象的相关证明和社区调查报告。

4.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人员申请审批材料包含: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审验)复印件(留存);

2)患病人员出具医院诊断及相关治疗材料(如出院小结、报告等)、住院发票及费用清单等;

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必须出具工资卡对账单或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自由职业者须提供《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5)有法定赡(抚)养人的,须出具有效的工资卡对帐单以按照政策进行赡(抚)养费计算;

6)涉及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复印件;

7)其他附件材料。如:交通事故,需出具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以及由街道打印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截图等。


188金宝博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数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实际居住地址


申请人类别

£ 第一类£ 第二类  □ 第三类  □ 第四类  □ 第五类  □ 第六类

救助类型

£ 急难型救助£ 支出型救助( £因病救助  □教育救助  □生活救助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与申请

人关系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































家庭月总收入(元)


月赡(抚、扶)养费 (元)


家庭人均月收入(元)


申请

理由

申请人(代)签字(指模):

临时救助申请诚信承诺

本人因提出申请。本人承诺填报及提供材料真实,自愿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民政部门的调查核实,并同意授权街道和区级民政部门向相关部门查询、核对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如经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存在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关责任并自动放弃接受救助的权利,同时退回所有救助款。

申请人签字(指模):













街道

(社区)

调查

情况

经调查,该申请人因

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反映情况属实,经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两人以上调查人(签字):

街道

审核

(受委

托审批)

意见

急难型

急难原因


困难程度


经审核,符合

£ 支出型救助政策

£ 急难型救助政策

£ 报区民政局审批

£ 批准给予救助,救助金

(           )

街道(盖章):

造成损失


支出型

因病救助

医疗费用: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员

救助比例: £40%  £50%  £60%  £70%

第四、五类人员:

£按低保三倍标准救助

£按低保二倍标准救助

£按低保一倍标准救助

教育救助

全日制本科 £全日制大专 £

生活救助

基本生活费用:

救助比例:£40%  £50%  £70%

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

核对情况

£ 无需进行核对(第一、第二、第三类人员)

£ 需进行核对(第四、五、六类人员)

£ 未进行核对(原因:

£ 已进行系统核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不符合救助条件(附核对截图)

核对审核人:

区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本次救助属12个月内第

12个月内已救助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批准给予救助。

救助金大写:拾元(小写 :¥             )
          
£不符合救助条件 ( 理由:                                 )  

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

区民政局(盖章):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

£现金发放£实物发放£社会化发放,帐户信息:

账户名:账号:开户行:










188金宝博 绿色救助通道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数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实际居住地址


申请人类别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患病类型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与申请

人关系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





























家庭月总收入(元)


月赡(抚、扶)养费 (元)


家庭人均月收入(元)


申请理由

申请人(代)签字(指模)

临时救助申请诚信承诺

本人因提出申请。本人承诺填报及提供材料真实,自愿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民政部门的调查核实,并同意授权街道和区级民政部门向相关部门查询、核对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如经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存在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关责任并自动放弃接受救助的权利,同时退回所有救助款。

申请人签字(指模):












现场调查评估

经现场调查评估,该申请人因

造成暂时性严重困难,符合我区绿色救助通道机制,建议给予即时救助。

两人以上调查人(签字):

街道

审核

(受委

托审批)

意见

经审核,同意给予绿色通道临时救助,救助金:元(¥元)

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

街道(盖章):

区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符合绿色救助通道条件,批准给予救助。

救助金大写:拾元(小写 :¥           )
                             

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

区民政局(盖章):

注:1.本表仅适用于我区绿色救助通道的申请及审批;

2.本表仅适用于第一、二、三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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