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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89098/2025-29717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组配分类:    科技工作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188金宝博 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25-05-0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188金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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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园区、街道,各有关单位:

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5〕1号)和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宁高企协办〔2025〕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申报年度工作总体安排,现就组织开展全区2025年度高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工商税务登记在我区,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2. 2022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2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5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根据省、市通知要求及我区实际情况,今年拟分批次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批次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16日、6月16日、7月16日,逾期不予受理。企业在完成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 企业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 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 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 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 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1. 中介机构条件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中,对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企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①因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依《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受到处罚;②因执  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③受  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④受到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⑤因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  法(试行)》规定被税务部门列入涉税服务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2. 企业查询中介机构方式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及比例、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书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

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影响认定结果。

3. 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 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 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备案 的验证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其中,审计报告正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每页均须赋码。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应在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江苏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报备。报备打印的报告封面会生成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可显示报告相关核验信息;也可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 (//www.jsctaa.com/col/col52/index.html)输入报备号进行报 告防伪查询。

4.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在胜任能力范围内据实出 具报告,保障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高企财务申报资料 质量。认定机构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高企申报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 关人员,将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二)网上申报

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经自我评价符合条件后仅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报材料。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作为注册机构提交,注册地请务必选择“188金宝博 ”,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

2. 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须原件扫描),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2。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入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相关核查和服务机构备案

1. 现场核查。园区、街道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3),形成核查意见,并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4,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区科技局)上签字,按申报批次汇总填报《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并签字盖章后报区科技局,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一律不予推荐上报。

2. 区级审核。区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在系统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科技部门对申报当年集中取得知识产权、参保人数小于等于1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点核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不予推荐上报;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经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意见。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

税务部门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并出具意见。

3. 服务机构备案。向第三方中介机构购买申报服务的企业,在向园区、街道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将《188金宝博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表》(附件6)以及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双方公章)一同提交,由各园区、街道存档并按批次汇总后报区科技局备案。

(四)材料报送

各批次申报受理截止时间前,园区、街道将签字盖章后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意见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188金宝博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汇总表》(附件7)各一式一份,报送至区科技局(188金宝博 白龙江东街8号科技综合体A1栋4楼区成果转化中心)。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市相关要求办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对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提出新要求,将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188金宝博 科技局:李玉林    电话:87778316

188金宝博 财政局:王超      电话:87778583

188金宝博 税务局:张存洁    电话:52852969

区成果转化中心:周海清  电话:86604109

建邺高新区:陶茜        电话:87788893

生态科技岛:解昀瀚      电话:86671835

江东商贸区:姜璐        电话:68523233

中央商务区:朱乐        电话:87778518

莫愁湖街道:汪君秋      电话:86574191

南苑街道:邱露          电话:86382097

兴隆街道:赵倩          电话:51865929

双闸街道:王松          电话:87777184

沙洲街道:蒋东          电话:87777252

江心洲街道:阴玥        电话:86420771

附件: 1. 申报材料清单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相关事项

3.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4.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意见表

5.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

6. 188金宝博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表

7. 188金宝博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汇总表

                                                 188金宝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2025年4月30日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网”在线填写,从系统中打印出封面,由企业法人签名、 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2.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相关 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3.参与制定标准情况。

4.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5.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相关材料。

6.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逐项说明)相关材料。

7.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8.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9.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 下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 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 鉴证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近三年研 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 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差异的说明(无差异的可省略);近一个 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对应的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征税项目及 税率,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建议企业提供专项说明。

11.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附表)。

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相关事项

一、适用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

1. 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 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二、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及证明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件复印件。

1. 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用于证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依法成立年限等;

2. 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件主要用于证明企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属等。

三、承诺方式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书面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写、打印、签字盖章),并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承诺效力

1.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有效承诺书后,不再要求其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证明材料;

2. 申请企业提交承诺书仅在当年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有效。

五、不实承诺的责任

1. 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被纳入有关信用记录,并在下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2. 对提供虚假承诺通过认定的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六、核查权力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认定工作事中事后有权对申请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查。

七、公开范围

本告知承诺书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体系内部公开。

八、申请企业承诺

1. 本告知承诺制中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 已经知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3. 本企业依法成立一年以上,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有效所有权。

4.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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