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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89098/2021-0476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188金宝博 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8-2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188金宝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文  号:    建政规发〔2021〕1号 关 键 词:    实施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概算;设计;批复;水务;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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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金宝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解读链接://188jbb.net/cszwgk/zdgk/202111/t20211115_3191021.html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街道、园区、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土建、市政、水利水务、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修缮加固、市政大中修、拆除等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的非营利性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工程)应当实行集中建设,具体参照《南京市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采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和其它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五条 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房产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人防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社会事业类项目、城建城管类项目、水利水务类项目实施审批、审查和监督管理。

社会事业类项目是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设施项目和保障房建设项目;城建城管类项目是指市政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环境整治、灯光亮化、市政设施大中修等项目;水利水务类项目是指公共区域河道、湖泊、塘坝等水体、岸坡以及雨水管网、堤坝、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务项目。

第六条以下事项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一)区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二)区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及计划调整;

(三)区城建资金安排计划、城市维护项目年度支出计划;

(四)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五)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上报的重大设计变更和投资规模调整的建设项目;

(六)其它需要上会研究事项。

第二章  各部门(单位)职责

第七条 建立责任清晰、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城建项目实行项目主管单位牵头、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的建设管理制度。

(一)区发改委

负责政府投资社会事业类项目的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及概算审批。在区发改委立项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本文第八条中有关事项的处理,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区发改委共同组织提交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

(二)区建设局

1.负责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城建城管类项目的立项审批、工程概算审批,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城建城管类项目的决算审批。

2.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3.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含结构性为主的水务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

4.负责城建城管类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城建类项目资金的拨付审核。

5.牵头城建城管类项目验收移交。

6.负责依法对区级立项的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罚。

7.牵头组织对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承担建设工程区级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9.在区建设局立项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本文第八条中有关事项的处理,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区建设局共同组织提交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

(三)区水务局

1.负责区级水利水务类项目从立项审批到竣工决算审批全过程涉及的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全区水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水务工程相关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水务工程;负责组织和协调其它城建项目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

2.负责全区公共区域河道、湖泊、塘坝等水体、岸坡以及雨水管网、堤坝、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务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调度与管理、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3.负责督促检查直接管理的水务建设工程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政策要求等工作。

4.牵头水利水务类项目竣工验收移交。

5.负责水利水务类项目年度计划编制,水务类项目资金的拨付审核。

6.在区水务局立项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本文第八条中有关事项的处理,由项目主管单位会区水务局共同组织提交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

(四)区城管局

1.组织协调全区市容环境的保障和综合整治。负责沿街店招标牌和楼宇亮化设施(政府自建)的管理,对市政公共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2.承担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停车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负责区内立项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批、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备案(形式审查)。   

(五)区财政局

负责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编制建设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预算的批复、下达、执行、调整,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管理与监督。

(六)区审计局

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七)区应急管理局

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根据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的授权或委托,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依法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信息。

(八)区人防办 

1.负责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承担区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施工作业以及开发利用的上报工作;负责检查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工作。

2.负责本区人民防空指挥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平时的管理工作;承担区人民防空指挥所日常维护和应急保障工作。

3.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与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协助检查区属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组织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行政审核审批本区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项目。

(九)项目使用单位

1.负责组织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明确的项目建设标准和使用需求。

2.负责集中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国家规定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办理。

3.参与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报。

4.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调。

5.按照资金年度预算,筹措建设资金并及时拨付。

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资产接收。

7.负责办理资产登记事项。

8.承担其它有关工作。

(十)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代建单位)

1.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管理方案。

2.参与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报,以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代建单位)的名义办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的各项基本建设程序。

4.根据项目投资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自有建设资金计划、资金结转等情况,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资金审核拨付后及时支付。

5.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单位的招标及材料设备的采购或选用。

6.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职责,对投资、工期、质量、安全、廉洁、合同、档案等方面实施管理。

7.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8.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9.及时向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区建设局)和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1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及项目使用单位委托的建设单位其它职责。

第八条 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推进,并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二)项目立项批复的调整;

(三)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调整;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必要的设计变更及调整;

(五)应急项目的审定;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其它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三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审定与调整

第九条 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房产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园区和各区属国资平台定期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由区发改委牵头汇总区财政、规划、建设、水务等部门意见,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区政府文件下达。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重点工程和社会民生保障项目,优先安排中央和省市下达投资项目及其配套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逐年安排城市建设规划中明确的项目和环境提升需要实施的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三)待安排的储备项目和前期研究项目;

(四)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取得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批复的项目,可以作为年度增补项目或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未进入年度计划的,不安排资金。

年度计划内项目确需调整的,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水务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部门职责报区发改委(社会事业类项目)或区建设局(城建城管类项目)、区水务局(水利水务类项目)等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是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立项批复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建设内容、占地面积、拟建规模、项目发包方式、资金来源、投资额以及明确项目是否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要明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代建单位)。

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审批部门为同一单位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将项目直接批复给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代建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方案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批,批复的概算作为区财政拨付和结算项目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法选择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设计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审图机构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审批要求对项目进行发包,调整项目发包方式须报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应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按规定申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养护类水务项目,不再办理质安监手续,由项目五方责任主体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对道路整治、园林绿化、小区改造、立面改造、雨污分流、河道整治等环境整治类工程项目不涉及用地、规划等许可程序的,办理开工手续时,按市相关规定简化流程,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再办理质安监手续,由项目五方责任主体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区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市政设施大中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招标规模的(工程类投资额400万元以上、设备和材料采购200万元以上、服务类 100万元以上)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必须依法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到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履行相应备案手续,按项目审批权限接受相应监管部门监管。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规模的工程、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服务项目,按下列规定发包:                                                                         

(一)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其它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鼓励招标人择优发包给中小建筑业企业。

第二十四条 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承发包方式的服务类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原材料复试、市政设施调查摸排等),发包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发包。

涉及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雕塑雕刻、艺术景墙、特殊景观造型等艺术性较强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并报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实行方案设计招标,在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实行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

第二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涉及抢险救灾的政府投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未明示的,按下列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报区建设局或区水务局批准后可以不(公开)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由市及市以上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依法认定并出具证明。抢险救灾项目由市及市以上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机构认定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项目、抢险救灾项目、应急项目的发包人,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承包商(供应商)名录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它特殊任务,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急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区建设局或区水务局批准后按第二十七条执行。

应急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认定。

第二十九条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招标,混凝土装配式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60%的,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55%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80%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优先邀请具有装配式建筑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参加。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跟踪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第三十一条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初步设计。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和管线迁改费),报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10%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和管线迁改费),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以及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经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审定同意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修改设计及概算,重新报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建设工程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外,合同范围以内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设计。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严格遵循“分级审批,先批后变”原则。

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包括工程造价在内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中的审批金额权限及审批流程,重大事项必须先经本级党委(党组)、各代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达到本条第三款规模的还应报区政府专题会或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

(二)合同签订后,不得在合同范围以外随意增加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专业工程或其它项目。因项目合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在合同范围以外追加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专业工程或其它项目方能达到配套要求,需要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核心条款必须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三)工程投资在不突破概算的前提下,单项施工合同在400万以下,单次变更、签证金额超过40万元或者≥20%;单项施工合同在400万-2000万,单次变更、签证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者≥10%;单项施工合同在2000万-1亿元,单次变更、签证金额超过400万元或者≥8%;单项施工合同在1个亿以上单次变更、签证金额超过800万元或者≥5%的,报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和环境安全的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应当邀请相关专家,与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建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分析论证,并由专家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建设性方案。

经确认批准有效的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和索赔金额应视为合同新增部分。

(四)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

(五)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进行险情处置并同步报工程变更审批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在下达变更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六)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肢解签证内容,或套用设计变更的名义规避签证审批。

第三十三条 规范概算调整。

(一)初步设计概算获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向原概算审批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应包含调整概算与核定概算对比表,并说明调整原因及依据),经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复概算调整。

(三)概算调整批复下达前对超概算部分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在支付工程尾款前,应核查施工企业有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

第三十七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188金宝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各职能部门应该按工程序时进度,及时、准确上传项目信息。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环节的实施情况均录入“188金宝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备查。按照谁审批的内容谁监管,分别由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对各自立项审批项目实施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应督促并检查各责任主体做好项目全过程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归档等工作。

第七章 项目资金安排与拨付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结合项目资金需求和财力情况,编制年度区级建设资金预算。年度中间调整或新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经专题会议审定后,区财政局依据立项批复、专题报告等资料统筹项目资金安排。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责任部门应依据立项、概算批复、合同等资料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审批部门、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分管区长审批,区财政局依据汇审意见办理项目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建设项目资金根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拨付,实行比例控制。项目招标完成并进场施工后,原则上按照累计不超过概算批复或合同金额(就低不就高)的30%安排资金;项目建成后,原则上按照累计不超过概算批复或合同金额(就低不就高)的90%安排资金;项目整体验收且竣工财务决算后,按照审定金额安排尾款资金。

对市区配套项目等其它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考核奖惩按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机制,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合同价款,不得提前支付(含借款支付)和超额支付,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第四十二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按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实行项目核算,专款专用,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月度、年度基建会计报表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表和相关预算执行分析。

第八章 项目竣工后续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应立即启动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按规定向审批部门提供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申请办理决算审批;社会事业类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按规定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城建城管类项目工程决算执行《188金宝博 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工程决算审批办法》(建建设〔2019〕14号、建财字〔2019〕42号);水利水务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按规定向区水务局提供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申请办理决算审批。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应在取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社会事业类)或决算批复(城建城管类、水利水务类)后30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办结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办结期限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资产登记,纳入资产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要及时将符合建设基本程序的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按政策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缺陷整改完成及缺陷责任期满,收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的申请两周内,会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应按照合同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区建设局、区水务局牵头(同一工程涉及市政和水务养护的由立项部门牵头移交),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中心、区水务设施综合养护中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根据相关设施移交规定、办法进行移交(具体移交流程由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制定)。

工程验收合格或者交付使用后,各维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接管工程设施,并纳入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的基本运营维护费由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和维护管理部门原则上须在6个月内共同办结移交接管手续。涉及向市级部门移交养护的需提前或同步进行,由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向市级相关部门申请移交。

第九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负责人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时整改;已造成既定事实,无法整改的,由相关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一)未依法立项,或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工程或确认隐蔽工程工作量的;

(五)违反资金管理规定,违规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等款项的;

(六)未严格管理合同导致项目未按时实施或者完成、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七)其它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许可)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

(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条 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存在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因主观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视情况分别做出责令整改、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审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站)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质量和安全行使监督权。对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区质安站可依法出具停工、责令整改通知书、约谈法定代表人,对整改仍不到位,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报区建设局实施行政处罚,并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除企业信用等级分。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中出现的金额,“以下”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建政规发〔2019〕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概念定义:

(一)工程分类

特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10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中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1000万元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小型工程是指中型规模以下工程。

(二)抢险救灾项目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运输、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三)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四)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履行行业监管或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单位,负责项目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资产管理,组织开展计划编报、前期储备、项目报批、后期评价等工作;

(五)集中建设,是指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等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不再直接进行项目建设,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代建单位)代为履行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职责,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六)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中负责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法人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七)项目使用单位是指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或承担管理养护责任的单位。

(八)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代建单位)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具体承担建设管理任务的区属国资平台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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