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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89098/2021-0476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图解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188金宝博 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8-2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政策解读:《188金宝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文  号:     关 键 词: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施工;建设工程;管委会;装配式;招标;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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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188金宝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原文链接://188jbb.net/cszwgk/zdgk/202111/t20211115_3191020.html

 一、修订背景

《188金宝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建政规发【2018】1号、建政规发【201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制定、2019年7月修订以来,为我区的基本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落实国务院、省、市、区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根据2019年区机构改革时调整后的部门三定方案、《江苏省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苏政传发【2021】40号)等省、市出台的一些新文件,结合本区工程管理中暴露出的矛盾问题,决定对管理办法进行二次修订。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根据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的有关文件,增加第三条“区级政府投资的非营利性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实行集中建设”;第十三条“立项批复内容增加:明确是否实行集中建设,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要明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审批部门为同一单位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将项目直接批复给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二)部门职责的增加与调整。因2019年区机构改革,一些部门的三定方案进行了调整,在第七条中增加区水务局、城管局行政职能;增加区建设局消防职能;取消区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审查;新增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单位职责;增加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水务局等立项部门分别负责组织上区工程管委会的要求。

(三)工程管委会研究事项的调整。根据部门意见,研究事项中新增“立项批复的调整”。

(四)质安监、施工许可有关新要求。因质安监与施工许可并联审批改革, 将原1号文第十八条(质安监)、十九条(施工许可)合并; 新增“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再办理质安监手续,由项目五方责任主体承担质量安全责任”这一条款。

(五)修改公开招标的金额界定及限额以下招投标要求。1、根据国家发改委16号令,将原1号文第二十二条中“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修改为“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2、根据宁建招字[2019]304号文《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暂行意见》,取消原1号文第二十三条中 “明标明投发包方式及发包资额在50万以上至限额(施工、采购、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在 400 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限制,现修改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工程发包,执行政府采购,其它国有资金项目,采用(1)通过公开招标,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2)竞争性谈判或询价。

(六)根据苏建规字〔2020〕5 号要求,对工程总承包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第二十五条新增 “实行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条款

(七)根据苏建规字[2020]6号文,修改第二十九条装配式建筑邀请招标的条件,由 “建筑预制率不小于30%”“修改为“混凝土装配式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60%的,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55%,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80%”。

(八)根据区工程管委会会议要求,将应急项目的申报和组织由原项目建设单位修改为由项目主管单位申报并组织上会,详见第二十八条。

(九)针对建设单位设计(方案)变更未批先实施现象严重、工程造价管理缺乏内控机制等问题,本次修订在对工程变更的程序进行了规范,详见第三十二条。

(十)调整了需报区工程管委会上会研究的工程变更金额的条件,原1号文中的“涉及工程重大变更,增加预算金额达到合同价5%以上或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邀请相关专家,与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分析论证,并由专家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建议性变更技术方案,报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条款设置不合理,本次修订对变更幅度和金额进一步细化,分成了四档,并仅对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和环境安全的变更,才需要论证,详见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十一)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和范围做了相应调整。1、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0.3.6条和第10.3.7条,并结合巡查组在巡查区属国有企业提出的有关意见以及放管服要求,将原1号文中的“决算前累计拨付工程资金和监理服务费不超过中标合同的70%”修订为“原则上按照累计不超过概算批复或合同金额(就低不就高)的90%安排资金”(第四十条),同时增加“经确认批准有效的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和索赔金额应视为合同新增部分。”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2、新增第四十一条“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有利于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回收和农民工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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